(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某。委托代理人焦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以与四被上诉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惠东东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