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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7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闫秀芹与陈定华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036号申请执行人闫秀芹,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陈定华,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3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定华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万元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定华存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