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与叶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0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法定代表人:李萌枝。被执行人:叶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诉叶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杭上商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成支付人民币596736.11元及执行费836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成已将之前几期逾期欠款交付申请人并承诺按原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继续每月归还,直至还清为止。申请人表示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先行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上执民字第1003号案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逾期未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承华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