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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刘绪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刘绪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责人宁效云,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林兵,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绪竹,男,1961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刘绪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鸿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