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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彩然与河北蓝拓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然,河北蓝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刘彩然。被执行人河北蓝拓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148号裁决书,在执行刘彩然与河北蓝拓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蓝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该案件便于当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148号裁决书,刘彩然与河北蓝拓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同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