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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执民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君珠、金开伦与毛迪荣、徐海挺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君珠,金开伦,毛迪荣,徐海挺,苏伟,郑挺,汪光磊,毛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民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刘君珠。申请执行人金开伦。被执行人毛迪荣。被执行人徐海挺。被执行人苏伟。被执行人郑挺。被执行人汪光磊。被执行人毛卫杰。本院在执行刘君珠、金开伦与毛迪荣、徐海挺、苏伟、郑挺、汪光磊、毛卫杰(2014)浙舟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毛迪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迪荣因诉讼案件在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有可供分配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毛迪荣在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的可供分配的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王 巍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