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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丁必强与陈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必强,陈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97号原告:丁必强,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凌军,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芳,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丁必强诉被告陈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并依法向原告丁必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丁必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应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必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必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收取40元,由原告丁必强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