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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X、王X、张X、乔XX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贷款合同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36-4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法定代表人王XX,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XX,女,1980年02月28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XX,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王X,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张X,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神木县。被执行人乔XX,女,1958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