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X、王X、张X、乔XX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贷款合同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36-4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法定代表人王XX,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XX,女,1980年02月28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XX,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王X,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张X,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神木县。被执行人乔XX,女,1958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