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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日升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66号被执行人王日升(又名王日昇),男,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日升追缴赃款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日升于2015年5月16日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张富贵审判员 刘 晓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封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