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安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长志与魏士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志,魏士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王长志,男,汉族,1957年11月7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魏士全,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长志诉被告魏士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长志与被告魏士全于2014年8月18日在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永庆村满良窝卜屯加油站西200米转弯处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撞。被告魏士全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长志车辆损失款、鉴定费等共计6500.00元。上款的给付方式是可以由魏士全直接向王长志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给付,即由魏士全向持卡人为王长志的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卡(卡号为×××)进行打款,除给付上述款项外,原告王长志与被告魏士全因此次事故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双方互不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长志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签名、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调解协议,逾期不履行,本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吴多广审 判 员 王化龙人民陪审员 滕长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鑫程速 录 员 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