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梁某某,女,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闫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汝州市蟒川镇社会法庭调解,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