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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梁某某,女,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闫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汝州市蟒川镇社会法庭调解,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