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秀晶与被告荀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晶,荀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苏 秀 晶 与 被 告 荀 英 林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的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苏秀晶,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荀英林,39岁,原住前郭县。原告苏秀晶与被告荀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秀晶诉称,2013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5000元,并给原告出借据一枚,约定2014年10月1日偿还欠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所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按原告提供住址不能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秀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