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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河西组、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辣菜沟组与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村民委员会、陈石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河西组、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辣菜沟组与被告鲁山县团城乡辣菜沟村村民委员会、陈石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钞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