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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会芳与陈治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会芳,陈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566-1号申请执行人郭会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治平,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治平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会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治平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治平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后,案外人吝卫玲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刘娟洁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