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结实,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铮,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贵州铜鑫电气有限公司、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