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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荣官与符国胜、叶建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官,FOOKOOKTING,YIPKIANTECK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595号原告王荣官委托代理人赵强,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FOOKOOKTING(符国胜)。委托代理人吴晓明,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YIPKIANTECK(叶建德)。原告王荣官与被告符国胜、叶建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官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