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建文与钱广合、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文,钱广合,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张建文,唐山市惠祥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刘秀明,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广合。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河路常庄段。法定代表人:李秋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广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文诉被告钱广合、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元庆代理审判员 王瑞华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