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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兴民诉吴忠市牛满坡奶牛养殖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民,吴忠市牛满坡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马兴民,男,回族,1976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丽娟,系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忠市牛满坡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丁国柱,系该合作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民诉被告吴忠市牛满坡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兴民于2015年7月9日以被告承诺于2015年7月20日前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兴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7元,减半收取3918.5元,由原告马兴民负担。审 判 长  何少红审 判 员  杨建新代理审判员  高远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