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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行审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振忠、李姣焕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振忠,李姣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审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盐湖区黄河大道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证:01288070-3法定代表人:肖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振忠,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姣焕,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李振忠、李姣焕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运盐人口征决(2015)071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运盐人口征决(2015)071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运盐人口征决(2015)071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运盐人口征决(2015)071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