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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寨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峰与赵亮、闫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赵亮,闫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寨民初字第50号原告杨峰,男。被告赵亮,男。被告闫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峰诉被告赵亮、闫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峰负担。审 判 长  高代超审 判 员  赵国庆人民陪审员  宛友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扎喜措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