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兴满与叶泽、叶秀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满,叶泽,叶秀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33号原告:刘兴满。委托代理人:王磊。委托代理人:牛金卓。被告:叶泽。被告:叶秀亚。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术通。原告刘兴满为与被告叶泽、叶秀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刘兴满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7元,减半收取4533.5元,由原告刘兴满负担。审 判 长 朱向荣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