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程泽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泽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9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泽凯,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重庆市南川区民主乡委员会书记,住重庆市南川区。2014年9月5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辩护人邓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泽凯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泽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审��告人程泽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程泽凯及其辩护人邓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程泽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程泽凯撤回上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泽凯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书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雪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