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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孙霞与白直星、鲍慧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直星,鲍慧慧,林孙霞,白光安,胡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直星。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慧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孙霞。原审被告:白光安。原审被告:胡春丽。上诉人白直星、鲍慧慧因与被上诉人林孙霞、原审被告白光安、胡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白直星、鲍慧慧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直星、鲍慧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