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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梅新生,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某,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琴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