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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海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校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海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谢校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73号原告:中山市海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余建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深权、冯东国,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谢校军,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海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校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海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谢校军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海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海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海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已付),由原告中山市海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赞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