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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申水管业有限公司、宁波钛美高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申水管业有限公司,宁波钛美高管业有限公司,宁波金舟管业有限公司,徐瑞龙,岑剑,岑伟达,岑群,岑聪,陈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10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申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瑞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钛美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伟达,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金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聪,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瑞龙,农民。被执行人:岑剑,农民。被执行人:岑伟达,农民。被执行人:岑群,农民。被执行人:岑聪,农民。被执行人:陈孟江,农民。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104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申水管业有限公司、宁波钛美高管业有限公司、宁波金舟管业有限公司、徐瑞龙、岑剑、岑伟达、岑群、岑聪、陈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申水管业有限公司、宁波钛美高管业有限公司、宁波金舟管业有限公司、徐瑞龙、岑剑、岑伟达、岑群、岑聪、陈孟江应归还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4827744.5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3182.00元、执行费50677.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申水管业有限公司、岑剑、岑伟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瑞龙、宁波金舟管业有限公司、岑聪、陈孟江主要财产经三次拍卖皆无人竞拍而流拍,被执行人宁波钛美高管业有限公司财产在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岑群财产暂无法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1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