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常国顺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临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男,藏族,生于1969年1月10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潭县人,住临潭县,农民。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潭县公安局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男,藏族,生于1963年11月5日,文盲,甘肃省临潭县人,住临潭县,农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藏族,生于1967年12月5日,文盲,甘肃省临潭县人,住临潭县,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之妻。临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3日8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因自家旧房巷子内宅基地问题与正在巷子内砌墙的被害人常某甲发生争执,常某某用“三叉锄头”打在常某甲左侧身体处,接着又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单刃刀朝常某甲脸上戳去,常某甲躲避时刀子划到其左侧耳朵上,后双方互相撕拧抢刀子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张某某等人拉开。经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常某甲伤情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第7-10根肋骨骨折)、血胸;胸壁皮肤裂伤(左侧��;上肢皮肤裂伤(左上臂外侧);右手外伤;左拇指外伤;耳廓离断伤。2015年1月9日经甘肃天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常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在拉架过程中被被告人常某某用石头打伤头部,经临潭县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结论为:张某某右额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刑事部分证据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接受证据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7、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明书;8、卓尼县人民医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及出院证明书;9、卓尼县人民医院X线诊断报告单、伤情及伤残鉴定意见书;10、临潭县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11、户籍证明;12、临潭县流顺乡人民调解协议书、请愿书。二、��带民事部分的证据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二张;2、门诊医疗收费票据九张;3、鉴定费发票一张;4、雇用车辆证明一份。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法,因相邻宅基地纠纷,故意持“三叉锄头”及单刃刀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184.6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共计457.16元。上诉人常某某上诉提出:1、案发前因因宅基地问题常某甲对我拳打脚踢了三次,还让其妻子对我进行了辱骂;2、案发那天发生打架是被害人常某甲先动手打我以后我被逼无奈才用三叉锄头朝他左侧身体打去,被害人多次殴打过我,被害人也有过错,为什么对其没有处罚;3、案发后我就给派出所打电话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应认定我有投案自首行为。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已经一审开庭时举证、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与被害人因宅基地问题曾经发生的矛盾属于本案发生的一个前因;对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对矛盾激化所要承担的责任原审法院在判决时已予以考虑;上诉人提出其有投案自首的行为无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上述上诉理由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某某无视国法,因相邻宅基地纠纷,故意持“三叉锄头”及单刃刀伤害他人致其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赔合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应年审判员 包瑞芝审判员 刘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海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