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花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花某某,男,1978年10月18日生,被告黄某某,女,1986年11月29日生,原告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花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就同居生活,2003年1月28日生育男孩取名花小某,2010年2月3日经盘县旧营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黄某某于2011年4月因争吵后出门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要求离婚,所生孩子花小某原告自愿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原、被告也无个人财产。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花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拟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孩子的出生时间。被告黄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2、盘县旧营乡红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实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黄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3、盘县旧营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拟证实花某某系计生诚信户的事实。被告黄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4、结婚证。拟证实花某某与黄某某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黄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结婚及生育孩子情况属实,2011年4月3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黄某某便出门打工,与原告花某某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黄某某同意离婚,所生孩子花小某由原告花某某抚养,黄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原、被告也无个人财产。被告黄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供的户籍证明、盘县旧营乡红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盘县旧营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和结婚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就同居生活,2003年1月28日生育男孩取名花小某,2010年2月3日经盘县旧营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黄某某于2011年4月因争吵后出门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原、被告也无个人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已登记结婚并生育孩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同抚育子女健康成长,共同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从2011年4月就出门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长达四年,经调解无和好可能,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花某某要求离婚,自愿抚养孩子花小某并要求被告黄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花小某能独立生活时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花某某要求被告黄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的要求过高,因黄某某系无固定收入人员,抚养费酌情考虑每月按300元给付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所生孩子花小某由原告花某某抚养,由被告黄某某每月给付孩子花小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从2015年8月起直到孩子花小某能独立生活时止,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三、被告黄某某有探望孩子花小某的权利,原告花某某应给予提供方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张成富人民陪审员 杨忠亮人民陪审员 刘英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