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龚成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龚成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01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某B区,组织机构代码78747506-8。企业非法人,何长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女,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正君,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龚成才,男,汉族,居民。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洋世达物业长寿分公司)诉被告龚成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晓亮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洋世达物业长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君、李正丽、被告龚成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洋世达物业长寿分公司诉称:我公司系长寿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车位业主。2012年6月1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车位管理费。经我公司催收,被告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现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车位物业服务费520元(6月11日至7月1日为40元)并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10日的违约金。被告龚成才辩称:对欠费数额无异议。但是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并未履行车位管理义务,车位漏水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停车位的通道长期被占用,我的车辆出行受阻。如果原告能将车位上方的薄膜撤去,保证车位不漏水,我就愿意交之后的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6日,原告洋世达物业长寿分公司与长寿区某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洋世达·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停车位物业服务费为每月60元,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业主应在每月10日前履行缴纳义务,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拖欠总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按合同期限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龚成才系某小区某幢楼某车位业主,被告每月应缴纳车位物业费60元。被告取得车位后未缴纳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2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洋世达·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催收函、挂号信回执、车位买卖合同、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车位移交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车位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停车位物业服务费5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其在庭审中也承认2015年1月25日收到了原告张贴在被告住宅大门上的催收函,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被告还认为由于渗水导致车位上方涂料脱落污损了车辆挡风玻璃,导致交通事故,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原告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因此质量问题的解决应当由原告承担。但经审理查实,原告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系独立经营的企业,且原告也向车位上方的业主发送了整改通知书并将被告车位上方的天花板用薄膜进行了遮挡,履行了一定的维护义务。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与涂料脱落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被告上述的拒交理由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如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可在补足证据后另案解决。洋世达物业长寿分公司还要求按每日拖欠总额3‰的标准支付2012年1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的违约金,被告认为不应当收取。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由于被告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确系事出有因,被告在反映问题后,原告在及时反馈、协助解决方面存在瑕疵,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成才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自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停车位物业服务费52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龚成才负担(限被告龚成才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