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宏选与章爱舟、代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选,章爱舟,代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69号原告:张宏选,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章爱舟,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代恒,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宏选与被告章爱舟、代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且被告章爱舟、代恒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