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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卢金妹,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周浚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刘祥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