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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上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上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被执行人中山市上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西二马路147号,组织机构代码:67136832-4。被执行人林建民,男,系中山市上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上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山市上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建民支付货款2072053.23元,利息64375.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5月24日),合计2136428.8元;中山市上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还应承担诉讼费297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上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建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1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