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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字第0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庆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德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德才,杨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088-2号申请执行人:安���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经济开发区经九路以东纬六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59708694-2。法定代表人:许得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德才,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蓬莱街被执行人:杨金艳,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买受人:许得权,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双井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进了评估、拍卖。评估价为440.3万,后经三次拍卖流拍。我院于2015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王德才、杨金艳所有的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七街114号、112号116号房屋(房地产他项权证:��地产他证宜字第5046895号)组织变卖。买受人许得权以人民币320万元的价格购得了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七街114号、112号116号房屋(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4689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德才、杨金艳名下的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七街114号、112号116号房屋(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46895号)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二、买受人许得权(34081119541030531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远审 判 员  吴应南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