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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331号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俭贵,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柳文,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王辉,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丹  云书记员 谢世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