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石棉县东东车行诉刘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东东车行,刘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701号原告:石棉县东东车行。经营场所:石棉县长征路270号。经营者:肖海东,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王燕,女,藏族,1982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刘国平,男,汉族,1977年8月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棉县东东车行诉被告刘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东东车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之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