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凌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41号原告凌某。被告刘某。原告凌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计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