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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凌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41号原告凌某。被告刘某。原告凌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计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