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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五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五初字第103号原告王某,女,30岁。被告李某,男,32岁。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景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