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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二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与贾兴国、董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贾兴国,董英,滨州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天合牧业有限公司,滨州圣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亚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给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贾兴军,张发玲,季玉波,孙荣,贾兴芳,杨曦,蔡永涛,蔡京元,杜承文,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24号。被执行人贾兴国。委托代理人徐龙,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英。委托代理人徐龙,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滨州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胡集镇220国道北侧国宾东侧。法定代表人贾兴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龙,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天合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何坊乡乐胡路北侧史马村。被执行人滨州圣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何坊乡乐胡路北侧。被执行人山东惠民亚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胡集镇驻地。被执行人山东给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胡集镇农场。法定代表人张岐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龙,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兴军。委托代理人徐龙,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发玲。被执行人季玉波。被执行人孙荣。被执行人贾兴芳。委托代理人徐龙,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曦。被执行人蔡永涛。被执行人蔡京元。被执行人杜承文。被执行人李晓霞。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贾兴国、董英、滨州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天合牧业有限公司、滨州圣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亚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给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贾兴军、张发玲、季玉波、孙荣、贾兴芳、杨曦、蔡永涛、蔡京元、杜承文、李晓霞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