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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三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罗佑松与王久强、武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三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罗佑松,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王久强,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武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麟,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佑松与被告王久强、武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7月14日原告罗佑松与被告武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同日原告罗佑松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佑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武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程秀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喻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