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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龙勇陈飞敏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龙勇,陈飞敏,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代表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勇,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南县,被告陈飞敏,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