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钱祯富与王桂根、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钱祯富。委托代理人:周网龙,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根。被告: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国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祯富诉被告王桂根、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成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