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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4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叔军、华娜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范叔军,华娜,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405-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被执行人范叔军。被执行人华娜。被执行人李文胜。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140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华娜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温苍执民字第1405-2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华娜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名爵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