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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开民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抚顺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发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邓春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二初字第00103号原告:抚顺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哲,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哲,系辽宁法意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春文,男,住抚顺经济开发区。原告抚顺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顺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格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李明洋人民陪审员  崔晓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