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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立新与潘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新,潘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李立新。被执行人潘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青民二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乙在本院(2012)青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有剩余款项可供执行。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潘乙在在本院(2012)青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执行款17572元至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