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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园洲镇嘉汇供水有限公司与博罗县园洲镇白耀前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园洲镇嘉汇供水有限公司,博罗县园洲镇白耀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嘉汇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沙罗湖。法定代表人朱容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怡然,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园洲镇白耀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白耀前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梁汝棉。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嘉汇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园洲镇白耀前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水费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嘉汇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嘉汇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利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