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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小丽、袁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丽,袁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1号无锡新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永乐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葛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萍(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晓恬(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小丽,在隆瑞德西餐厅工作。被告袁建军。委托代理人陈军(受马小丽、袁建军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丽、袁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新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新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新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7090元(已由无锡新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新港商业投资管理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靖宇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蔡建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