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春传与尤溪县绿欣种苗繁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传,尤溪县绿欣种苗繁育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林春传,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告尤溪县绿欣种苗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西城镇后洋村。组织机构代码:68508117-2。法定代表人罗达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传与被告尤溪县绿欣种苗繁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春传与被告尤溪县绿欣种苗繁育有限公司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传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初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