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吉莱克首创(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莱克首创(香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71号原告:吉莱克首创(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号恒泽商业大厦**楼1501(490)室,商业登记证号码:60094910-000-07-14-6。代表人:方强,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吕胜柱,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B座10B-1,组织机构代码:77410049-4。法定代表人:张显志。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占 举审判员 胡 劭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天园(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