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磨厚言与罗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418号原告磨厚言。委托代理人覃广斌。被告罗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磨厚言与被告罗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磨厚言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磨厚言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磨厚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磨厚言负担。代理审判员杨振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梁圆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