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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子亮与刘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亮,刘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3684号原告张子亮,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亚龙,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张子亮与被告刘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子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实:一、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己的存款。二、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朋友关系。三、被告借款金额:2500元。四、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五、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被告刘亚龙于2015年1月10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金额为2500元。六、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约定于2015年3月6日前偿还。七、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不存在。八、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未偿还。九、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债务人还款:原告称主张过多次,被告未偿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刘亚龙借原告款2500元属实,被告应负偿还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亚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子亮款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亚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宇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